2024-10-17 17:27:37发布:简历可适当“美化”,但决不可造假

发布日期:2024-10-17 17:27:37 阅读:769427 当前热度: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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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虽经济逐渐恢复,但就业形势仍不容乐观,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僧(求职者)多粥(工作机会)少,也就意味着竞争更加激烈。因此部分求职者为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获得心仪的工作,往往选择虚报或隐瞒自己的工作经历,被公司发现解聘后不服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例不胜枚举。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究竟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要不要支付经济赔偿金?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从下面的一则真实案例中寻找答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在某招聘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王某(化名)投递简历并被录用,其在应聘及入职时向科技公司提交的简历及入职登记表中“工作经历”一栏,均填写了其在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期间供职于2家公司。后王某在试用期工作能力和积极主动性较差,未通过转正考核,并且科技公司发现其填写虚假工作经历(无法获取实质性的证据),故依据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以王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遂向某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科技公司辩称:

因王某存在未通过转正考核、填写虚假工作经历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科技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王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仲裁委认为:

王某向科技公司提交的简历及入职登记表显示王某2021年7月至 2023 年1月期间仅有两段工作经历,但王某的社保清单显示王某两段工作期间分别有5家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与王某填写的工作经历相去甚远。王某向科技公司提交的简历及入职登记表填写的工作经历与社保缴交情况严重不符,属于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科技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

裁决结果:

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例如工作经历、学历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为避免员工隐瞒或伪造个人情况,科技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填写虚假入职信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见科技公司将诚信作为录用条件之一。王某隐瞒其频繁更换工作的事实,极大影响了科技公司对其工作经验、稳定性和职位适配程度的准确评估和劳动关系的建立,违反了科技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在无法获得王某履历造假的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科技公司巧妙利用王某提交的社保清单以此证明其填写虚假工作经历,最终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得到了“胜诉”裁决。

诚实守信是做人之根本,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石。为获得工作机会虚构工作经历的行为不可取,一旦被发现,不仅丢了“饭碗”,还失了品格。

小贴士:

简历可适当“美化”,但决不可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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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秒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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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秒前:王某(化名)投递简历并被录用,其在应聘及入职时向科技公司提交的简历及入职登记表中“工作经历”一栏,均填写了其在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期间供职于2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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